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680号
原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苏红东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15346616XA。
法定代表人:陈荣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芬,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林,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