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9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峰,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迎宾路美食街商住楼。
诉讼代表人: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原审第三人: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苏红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芬。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3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储全胜
审 判 员 胡继泽
审 判 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缘希
书 记 员 张庆茹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