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874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遗宝,宣州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
法定代表人:陈荣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宣城市荣盛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德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3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荣盛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敬宏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