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湖南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53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兆***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宏景名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金南社区金盆湖北路**v> 法定代表人:于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株洲润泽天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庐山路交叉口繁盛花园****> 法定代表人:欧阳雪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龙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湖南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润泽天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4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2月8日以该案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