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辖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民,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8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出票人儋州XX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璞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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