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辖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瞿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芳,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敏,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民,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08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的出票人为沈阳XX有限公司,案涉票据对应的《采购合同》显示供应的材料使用于海南海花岛项目,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陆俊杰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