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燕建筑材料厂、河南同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6民初788号之一
原告:***中燕建筑材料厂,住所地***西湖社村。
经营者:孙移民,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毅,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同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云岩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厦门鼎艺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6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勃,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燕建筑材料厂与被告河南同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厦门鼎艺雕塑有限公司、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旭茂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燕建筑材料厂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燕建筑材料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燕建筑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1.76元,减半收取1165.88元,由原告***中燕建筑材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辛 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瑞香
书 记 员  王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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