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燕建筑材料厂、河南同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6民初788号
申请人:***中燕建筑材料厂,住所地***西湖社村。
经营者:孙移民,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河南同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云岩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晓。
被申请人:厦门鼎艺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6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勃。
被申请人: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
***中燕建筑材料厂与河南同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厦门鼎艺雕塑有限公司、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旭茂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燕建筑材料厂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1587.5元。申请人***中燕建筑材料厂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灵寿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燕建筑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0123××××0447账号内存款101587.5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同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厦门鼎艺雕塑有限公司、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存款101587.5元。
案件申请费1028元,由***中燕建筑材料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辛 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瑞香
书 记 员  王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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