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4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彬,男,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民,男,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瞿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敏,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芳,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维逊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秋元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5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应当依上诉人申请追加出票人、承兑人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无论是否追加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本案均应当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中,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因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广辉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廖清顺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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