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财保667号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5694596H。

法定代表人:燕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三官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074603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三官庙工业区。

被申请人:梁培刚,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培刚名下价值6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购买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培刚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克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