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执保437号
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543048X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5694596H,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天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CHQK4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天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工业园路与***交汇处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6678878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328466939J,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342国道与西一路交汇西1000米路南。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上峪子村疏港路与坪壮路交汇以西1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924654291。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庙山镇东***东南约120m(2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61969149B。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兰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高速公路与双岭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167149XL。
负责人:**。
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天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天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兰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天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天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兰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