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执544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岳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作出的(2022)鲁040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14402.2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