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岳建材有限公司、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执544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岳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14402.2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