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1658号
被告:**进,女,1990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安徽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03213056。
公司法人:郭开振。
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龙小区)58-1室。
原告**进诉被告安徽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进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进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进承担。
审判员 李文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闯
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