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2民初1574号
原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负责人:吕晓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开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诉被告振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通知,未依法如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