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安徽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03213056,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62号(天龙小区)58-1室。
法定代表人:00。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721.4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 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