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2民初815号
原告:敦煌市宏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徐新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系甘肃鸣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筑路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波,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郭秀香,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敦煌市宏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筑路工程分公司、***、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敦煌市宏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煌市宏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工程款付清为由,特向本院撤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煌市宏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14元,减半收取11007元(敦煌市宏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敦煌市宏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伏 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孔佳玉
书 记 员 宋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