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5064号
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石滩(酒嘉公路11公里通运加油站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91212864C。
法定代表人:王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7129979374。
法定代表人:郭秀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元,由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潇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万 祯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