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民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轮,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绿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部绿洲公司与被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由,上诉人西部绿洲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西部绿洲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4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吴     婷 审判员 巴哈***买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董  雪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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