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民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轮,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绿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部绿洲公司与被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由,上诉人西部绿洲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西部绿洲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4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新疆西部绿洲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吴     婷 审判员 巴哈***买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董  雪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