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3424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8幢3层及13层西半层1312-13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64333。
负责人:常胜,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
被告:安徽省运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商务公寓707、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QD8J5W(1-1)。
法定代表人:沈建海,董事长。
被告:张永红,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潘冬梅,女,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运盛运输有限公司、张永红、潘冬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运盛运输有限公司、张永红、潘冬梅、**的起诉。
审判员 盛泽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束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