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运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运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表格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



(2020)皖0111民初1807号





当事人



原告



原告:***,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才,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尹若进,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

被告:安徽省运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盛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商务公寓707、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QD8J5W。

法定代表人:沈建海,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安徽省宿州市纺织中路拂晓报社办公楼1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941151510。

负责人:鲍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尹若进、运盛公司立即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7880元、评估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31880元。二、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宿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将上述赔偿款直接赔付给原告。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被告答辩



被告太平洋保险宿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一、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二、请法庭依法核实我司承保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三、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四、因本案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五、原告诉请交通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六、我司不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

被告尹若进、运盛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事故经过



2019年3月26日20时30分,被告尹若进驾驶皖AC0888号重型货车,沿合肥市繁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繁华大道与巢湖南路交口东侧1公里附近时,与前方同向韩邦兵驾驶的皖AC1703号重型货车追尾相碰,后皖AC0888号重型自卸货车向左打方向时,又与同向***驾驶的皖AD0739号重型自卸货车相碰,造成三车损坏,尹若进及韩邦兵受伤。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认定:尹若进负全部责任,***、韩邦兵无责任。







投保和预赔



交强险









商业三责险



100万元(不计免赔)





保险公司预赔



0元





驾驶人已垫付



0元





事故损失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或依据



损失金额





停运损失



安徽天正房地产土地工程造价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在对涉案车辆停运损失进行评估时依据的车辆维修证明未经被告质证,审理中被告亦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安徽天正房地产土地工程造价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停运损失所作的评估报告结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该车辆受损情况所需维修时间及因处理交通事故客观需要期间等因素,本院确定皖AD0739号车辆停运期间为10天。参照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72012元/人、年,结合合肥市营运车辆收入市场行情,本院酌定皖AD0739号车辆每天营运损失为580元,故该车辆停运损失应为5800元。



5800元





评估费



安徽天正房地产土地工程造价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营运损失进行评估所作的评估报告结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评估费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0元





交通费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0元





本院认为



皖AD0739号车辆的挂靠登记所有人系安徽八斗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系***,安徽八斗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该车辆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并要求由***享有该车辆停运损失主张权利,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有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系皖AD0739号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停运损失的权利主体。***因本次事故所致停运损失为5800元。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尹若进在驾驶过程中有过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运盛公司系皖AC0888号车辆的所有人,系该车辆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宿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免于赔付并提交了投保单、保险条款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停运损失免于赔付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对其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宿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关于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免于赔付的条款向投保人运盛公司尽到了明确说明、告知义务,该条款已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太平洋保险宿州中心支公司上述辩解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的损失5800元,应由被告尹若进、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尹若进、安徽省运盛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8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9元,由被告尹若进、安徽天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4元,原告***负担245元。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雯雯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徐佳佳

注:

本表格式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与非表格式的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