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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11财保7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2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人:***,女,汉族,1954年9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同上,
申请人:袁满,男,汉族,2009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袁梦,女,汉族,2010年5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张路,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省运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商务公寓。
申请人***、***、袁满、袁梦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路、安徽省运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重型货车。并已提供袁祖星房屋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路、安徽省运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重型货车;
二、立即查封担保人袁祖星担保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袁满、袁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