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645号
原告:洪浪,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来安县半塔镇原计生办公室二楼房屋(奇辉居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1122MA2NP9GX46。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门子路17号5幢803、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572000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德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新城区向阳路与新城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5446176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卫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洪浪诉被告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德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洪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4元,减半收取计4247元,由原告洪浪负担。
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