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437号
申请人:***,女,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原计生办公室二楼房屋(奇辉居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P9GX46。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门子路17号5幢803、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572000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雄风分公司)、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雄风分公司、雄风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雄风分公司、雄风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郑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何 文
代理书记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