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4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原计生办公室二楼房屋(奇辉居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P9GX46。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门子路17号5幢803、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572000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雄风来安分公司)、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雄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皖1122民初243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雄风来安分公司、雄风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雄风来安分公司、雄风公司其他等额的财产。现因***与雄风来安分公司、雄风公司就如何偿还款项已达成协议,***申请解除对雄风来安分公司、雄风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解除对雄风来安分公司、雄风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郑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何 文
代理书记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