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雄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4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原计生办公室二楼房屋(奇辉居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P9GX46。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门子路17号5幢803、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572000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雄风来安分公司)、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雄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皖1122民初243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雄风来安分公司、雄风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雄风来安分公司、雄风公司其他等额的财产。现因***与雄风来安分公司、雄风公司就如何偿还款项已达成协议,***申请解除对雄风来安分公司、雄风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解除对雄风来安分公司、雄风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郑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何 文 代理书记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