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等与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1602号之一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56572Q。
法定代表人:刘彬,公司董事长。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水西村104国道南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723907143。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上述两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门子路17号5幢803、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5720006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与被告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0元,减半收取11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50元,由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武 红
人民陪审员 江安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