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雄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16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56572Q。 法定代表人:刘彬,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水西村104国道南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723907143。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上述两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门子路17号5幢803、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5720006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与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皖1102民初16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武 红 人民陪审员  江安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