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57200065,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门子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02执9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