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雄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57200065,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门子路******。 法定代表人:00。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