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2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门子路17号5幢803、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572000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我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余额,零星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账户;经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全国车辆查询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滁州市孜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员 盛 军
审判员 顾 陶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