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雄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2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门子路17号5幢803、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572000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雄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我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余额,零星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账户;经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全国车辆查询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滁州市孜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员  盛 军 审判员  顾 陶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