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润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金赋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5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金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牌楼中路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N0A6H6W(1-1)。
法定代表人:朱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38J78。
法定代表人:王少武,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07月23日以(2021)皖0124执保420号保全裁定对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7×××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童中兵联系电话:05518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