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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先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4民初7855号
原告:庐江先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胡岗村三十石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PU1CE0U(1-1)。
法定代表人:王先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良燕,安徽景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38J78。
法定代表人:王少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博,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政府机关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PBJ3E9K。
法定代表人:王经纬,总经理。
被告: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二环路幼儿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QPP188。
法定代表人:汪玉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东升,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茂平,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
原告庐江先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胡茂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庐江先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先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江先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庐江先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章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