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龙申综合发展中心1幢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6272456E。
法定代表人:刘忠祥,该公司经理。
**与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3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1024549元。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3民初3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于福彬
审判员  靳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石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