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天久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益昌南路东侧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MA07WUQEXY。
法定代表人:张书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龙申综合发现中心1幢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6272456E。
法定代表人:刘忠祥,该公司经理。
永清县天久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1)冀1023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天久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08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天久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的(2021)冀1023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天久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有权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靳志刚
审判员 于福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