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民初26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西湖综合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忠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立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佳颖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