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民初26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西湖综合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忠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立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佳颖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