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执19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的博湖县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瑞、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8)乌仲库裁字第00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博湖县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瑞、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博湖县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新28执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 尔 曼
审判员 郑 强
审判员 克然木江·吐尔迪
书记员 缪 林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