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4832号
原告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瑞、张丽、龙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02元,减半收取29651元,由原告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娅
人民陪审员 左 娜
人民陪审员 周 印
书 记 员 肖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