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122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盛鑫世纪物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2日作出的(2021)新21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新疆盛鑫世纪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55368.00元,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粘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含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奍、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房产、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3个银行账户(该冻结账户没有存款);
4、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鄯善县名下不动产、房地产、公积金均无登记信息;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55368.00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标的为455368.0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本案执行费6731.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行使了释明权,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席 辉
审 判 员 胡 西 家
审 判 员 库迪然提·库尔班
书 记 员 贺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