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5837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艳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来金,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80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原告马鞍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共计979元,由原告马鞍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席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