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马鞍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某某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5837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艳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来金,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80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原告马鞍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共计979元,由原告马鞍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席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