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76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兄弟恒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16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蓝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87818.4元、执行费5717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