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兄弟恒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76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兄弟恒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16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蓝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87818.4元、执行费5717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