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方剑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兵1102民初238号 原告:方剑,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4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男,194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影,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系***、***的女儿。 被告:***,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新疆合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五一农场兴业街415号A-4-16至A-4-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方剑与被告***、***、***、新疆合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影,被告***,被告合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损失3567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1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居住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安屯东街怡丰园小区B区10号楼1**601室,原告方剑在楼上702室有房屋一套,因工作原因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2020年7月上旬,被告***认为家中水压不够,水量太小,找到物业公司***被告***,双方在出水井工作间误开了原告家中出水阀,水压太大导致原告家中厨房阀门损坏而跑水,漏水严重,造成原告楼下602房屋屋顶、墙面、卫生间等被水浸泡,家中的沙发、床垫等家用物品严重损害,经602房主**起诉,原告方剑当庭赔付602房主**30671元(其中671元为诉讼费),现原告家中也因漏水受到损失,***需要5000元,原告就上述费用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四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赔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没有关系,原告的房屋跑水不是我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我赔偿我不接受。 被告***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负责,据了解原告的房子有三次漏水发生,因此是原告自己的责任。原告称水压过大导致阀门损坏,水的压力大小是根据用户的需要,这个不是开阀门和关阀门可以控制的。综上,原告的主张与我无关,我不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我接水管是在2019年4月中旬,后面好几个月才发生漏水,是原告自己没有做好预防工作。原告的702室是因为房屋内厨房水管三角阀损坏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而并非是我当初接水管时的***水管破裂等直接造成;702室房屋因长期闲置无人居住,水管三角阀使用是有年限的,新疆水质含碱性高,腐蚀性强,厨房三角阀也可能存在老化而未能被发现的问题;原告称是因为我误开原告家中厨房阀门损坏发生漏水事故,但水压的大小并不是由修改水管而发生改变,水压的大小是由供水公司所控制,如果修改打开水阀就能直接导致阀门损坏,那么谁家还敢用水,谁家还敢打开自家的水阀;7楼、8楼、9楼等居民用水都是二次供水,水压几乎是一样的,对比701室和702室,其他房屋没有因为水压而导致发生漏水事故,而701室却在同等水压下发生了事故,是不是也证明701室内的水阀在最初安装时就可能存在安装不牢固或其他因素,埋下漏水隐患;综上,原告称因我接水时误开了原告家中的出水阀,我不认可,原告只是一面之词,并没有直接证据和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我不承担责任。 被告合领公司辩称,一、诉讼主体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自来水管道被妨碍物权人破坏,破坏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受侵害的业主应当要求妨碍物权人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因被答辩人起诉我公司诉讼主体不合理。二、诉讼请求不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我公司与被答辩人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合同或契约,对房屋建筑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维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楼上业主漏水部位属于业主私有部位,不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服务的范围内,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合理。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合法,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入户门外公共区域照片2张,拟证明:原告是702室住户,水阀门安装在过道公共区域,没有标注阀门所属房间,阀门未上锁,证明被告合领公司管理不善,造成原告财产损害。2.照片9张,拟证明:原告房屋受损的事实。3.原告方剑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1张、调解书1份,拟证明:因被告***接水的行为导致原告家中跑水漏至楼下602室**家中,给楼下造成损失进行的代为赔付30671元(671元为案件受理费,当庭给付)。4.交通费票据8张(包括加油、停车),拟证明:因为房屋漏水造成两家的损失,原告方剑多次去法院应诉,主张自己合法权益产生的交通费1000元。5.原告方剑与被告***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版)1份,拟证明:原告家中跑水与被告***接水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2**户门外公共区域照片认可,恰好证明是被告合领公司管理不善;对9张房屋受损的照片不认可,照片无法显示是原告家的,只是局部的照片,家具和墙面的裂缝损耗都会发生,无法确定真实性,也无法证明是由于跑水造成的;对微信转账记录不认可,微信转账记录不是唯一性的,需要提供收条,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交通费票据8张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不认可,无法证明是给原告自己车加的油;对通话录音不认可,我方认为是原告有目的的给被告***打电话,对通话内容存在质疑。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2**户门外公共区域照片认可;对9张房屋受损的照片不认可,照片无法显示是原告家的,只是局部的照片,家具和墙面的裂缝损耗都会发生,无法确定真实性,也无法证明是由于跑水造成的;对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调解书无意见;对交通费票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通话记录不认可,认为原告不经过我允许进行录音,原告存在误导我的行为。 被告合领公司对原告提供2**户门外公共区域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要说明的是不上锁是基于考虑水表和热力管道都在里面,管道出现问题便于用户处理,所以不能采取封闭管理,我公司无过错;对9张房屋受损的照片不认可,照片无法显示是原告家的,只是局部的照片,家具和墙面的裂缝损耗都会发生,无法确定真实性,也无法证明是由于跑水造成的;对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调解书无意见;对交通费票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通话录音无意见。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交照片2页,证明:***门口的状况及***里面的情况;物业上接水的情况。原告方剑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的问题予以认可,但上面的签字不是原告方剑签的。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合领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可。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交照片2页,证明:施工方把701室跟702室的进水管接错了,我接错也是有原因的,不是我的过错。原告方剑对照片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被告***、***对照片的真实性认可,水路的安装确实存在问题,水表按错了。被告合领公司对以上证据认可。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可。 被告合领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方剑系五一农场怡丰园小区B区10号楼1**702室的住户,被告***、***系五一农场怡丰园小区B区10号楼1**601室的住户。被告***系被告合领公司负责维修的员工,被告合领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被告***自入住该房屋以来,家中水压低,水量太小,经常影响日常用水,便多次找到被告合领公司及其******反映该情况,被告合领公司解释称6楼及以下楼层水压小是因为没有二次供水设施,从7楼开始的以上楼层有二次供水设施,所以水压就比较大。2019年4月中旬,被告***前往被告***、***家,将7楼设备井中的自来水管引到6楼并接至被告***、***居住的601室的自来水管,以便增大被告***、***家中的水压。2020年7月上旬,原告接到物业电话,得知其家中漏水造成其楼下住户**家中财产损失,原告回家查看时发现,漏水原因系其于2015年、2016年更换的安装在厨房洗菜池下面的三角阀脱落导致。**因其家中财产遭到损失向本院起诉要求方剑赔偿,后经本院调解,方剑当庭赔付**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1元。现原告也因此次漏水受到损失,***需要5000元,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赔偿其损失35671元及交通费1000元。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给被告***、***接自 来水管一事,四被告在该事件上均不存在主观过错,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次,被告***给被告***、***家接自来水管发生在2019年4月中旬,而本案涉及的漏水事件发生在2020年7月上旬,这两个行为的发生相隔一年多之久,且原告认可家中厨房洗菜池下的三角阀曾于2015年、2016年间自行更换过,因此认定“接自来水管”与“漏水事件”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缺乏依据。因此,在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漏水原因系由三被告导致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次,原告方剑作为漏水房屋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对于对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因此,应当自行承担财产损坏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方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方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钟家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瑞 书 记 员 张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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