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初667号   
 
原告: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库尔勒市交通东路618号康城建国酒店。法定代表人:罗万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劲松,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光辉,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原告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光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建新
审  判  员   张 娜
人民 陪 审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