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执监4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依据(2019)新2801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新2801执1524号。 现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01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立案执行。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达 尔 曼 审判员 吴  梅 审判员 郑  强
书记员 谢尔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