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01执139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合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万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作出(2020)新库市经证字第1007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267691元,执行费150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01执13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新 宇
审 判 员 傲 力 杰 图
审 判 员 艾尼瓦尔·玉素甫
书 记 员 马 小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