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执114号之一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新2801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新2801执1524号,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作出(2020)新28执监43号执行裁定提级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6452.94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20年07月03日、2020年10月07日、2020年11月03日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2、被执行人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50000元案款,申请执行人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领取执行案款150000元;3、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不动产查询回执等为证。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院(2020)新28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   尔   曼 审判员 郑      强 审判员 克然木江·吐尔迪
书记员 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