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8执恢2号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9)新2801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1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16452.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16452.94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16452.94元(不含执行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延迟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完毕之日)。
三、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自财产被查封、扣押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处分查封、扣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郑强
书 记 员 邱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