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库尔勒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民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芹,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罗万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兰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女,该公司财务总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库尔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库尔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向***提供了商混,其中由谭玉耆签字的结算单、销售单等单据上诉人***不予认可;我院向谭玉耆了解核实,谭玉耆不能确定凭证上的签名系其所签,被上诉人库尔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应当对谭玉耆的签名进行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3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丹

审判员 刘 燕

审判员 庞 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祎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