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州万方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巴州万方建筑有限公司、新疆巴州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库执字第2127号
申请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巴州万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青年路19号,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巴州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金星大酒店后三楼,法定代表人董海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新疆巴州万方建筑有限公司、新疆巴州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新疆巴州万方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343.19元、误工费11853.6元、护理费3160.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50元、残疾赔偿金31028元、财产损失1000元、鉴定费660元;合计64895.75元。被告新疆巴州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与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与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库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新疆巴州万方建筑有限公司、新疆巴州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65679.45元的债权,当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萍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