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12313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煜***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被告:东莞市德成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丁平甲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995152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梓君,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金花路28号万德建设集团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8923489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德成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