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971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成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原为东莞市德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丁平甲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995152X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为东莞市彩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黄沙河西路43号黄沙河西路43号1栋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6399994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成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案字第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26951.16元、利息、律师费34000元、仲裁费18837元。申请执行人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1971执1130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